工程案例
(四)对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拒接电话,拒不领取诉讼文书,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此时是否可适用公告送达存在分歧。有的人民法院认为,这种情况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下落不明",但对于恶意逃避送达的当事人而言,其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恶意逃法律责任,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势必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综合考虑,对于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在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后,可以适用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