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告送达的条件如何把握?

发布时间:2023-04-06

(三)公告送达的条件如何把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定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的要求当事人去村民委会或居民委会开具受达人无法联系或不知去向的做法,并非法定"下落不明"的情形,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导致当事人意见很大。采取公告送达,除符合法定的"下落不明"情形外,应落实"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而"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条件,需要完整地将电话送达、直接送达的情况全程留痕,并制作送达情况说明,由送达人员签名确认。说明中应记录送达经过并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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