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费;
2.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交费;
3.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费;
4.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5.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不交费。
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交费。
注意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