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05

(二)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3.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5.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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