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常见问题】 ,北京 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05

【常见问题】

(一)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费;

2.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交费;

3.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费;

4.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5.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不交费。

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交费。

注意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

(二)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3.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5.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三)诉讼费用如何复核?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四)减半收费应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不论案件是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减半情形,案件费均只减半一次,不累计减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五)离婚案件收费需注意什么?

离婚案件诉求既涉及财产(含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分割又请求损害赔偿的,全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收费,但抚养费不计入收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但在判决中,仍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对上述费用决定是否分担,而不必全部由缴付方负担。

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七)财产案件上诉收费需注意哪些事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第二百零五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3日施行法释〔2016〕15号)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实行法发[200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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