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情况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1.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程序。当事人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审查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制作缓、减、免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情形:(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情形:(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5.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所需材料:(1)提交书面申请;(2)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部分又规定,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