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等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等的受理费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申请费按照规定标准交纳。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等问题作出正确处理。
(二)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情况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
1.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工作程序。当事人提交缓、减、免诉讼费申请→审查相关证明→(工作人员)制作缓、减、免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制作同意或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情形:(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情形:(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4.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5.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所需材料:(1)提交书面申请;(2)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部分又规定,对于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的除外。
【常见问题】
(一)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费;
2.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交费;
3.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费;
4.裁定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5.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不交费;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不交费。
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交费。
注意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第一条]
(二)减半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3.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5.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三)诉讼费用如何复核?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但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
(四)减半收费应注意什么?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不论案件是否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减半情形,案件费均只减半一次,不累计减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
(五)离婚案件收费需注意什么?
离婚案件诉求既涉及财产(含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分割又请求损害赔偿的,全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收费,但抚养费不计入收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但在判决中,仍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对上述费用决定是否分担,而不必全部由缴付方负担。
人民法院依法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七)财产案件上诉收费需注意哪些事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第二百零五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3日施行法释〔2016〕15号)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实行法发[200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