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执行担保的风险如何防范

发布时间:2023-04-05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由此不难看出,执行担保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承诺。

法律设定"暂缓执行"必须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履行义务,避免执行"不了了之"。那么,申请执行人如何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设置的执行担保,又怎样减少、避免被执行人设置执行担保的风险呢?

一份合法有效的执行担保,必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一是必须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担保;二是被执行人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担保人;三是被执行人以财产作担保时应递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递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四是被执行人的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五是必须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且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的设置始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申请。被执行人应在执行担保申请书上写明不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理由。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剖析被执行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即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是否属于"迫于无奈",经过暂缓期间后能否履行应尽的义务。即使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的理由再充分、口头承诺再动人,申请执行人也应时刻紧绷根"弦"-﹣被执行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或由第三人进行担保。而且,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为被执行人所占有、管理,并享有处分权,如被执行人的房屋建筑、机械设备、生产物资等。不准买卖、禁止流通的金银、文物、武器弹药等财物,不能作为担保财产。被执行人提出由第三人担保的,第三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第三人以财产担保的,对担保财产必须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而且是法律允许买卖的财产。不管是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的价值。

与被执行人设置执行担保的目的不同,申请执行人审查被执行人的执行担保,目的是使担保真正得到落实,避免假担保、空担保,尽量防范和避免出现不利风险。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形势、资信状况、生产前景等要有一个准确的分析、判断,既要防止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担保为借口,拖延执行,消极履行义务,又不能在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时"杀鸡取卵",一味要求强制执行,使被执行人陷人更困难的境地,继而难以全面实现自己的执行标的。

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审查、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摸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担保的目的,即被执行人是为了缓解暂时的困难,还是故意拖延履行或不愿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因履行能力暂时出现困难,可以接受其执行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是为了拖延履行或不愿意履行,就是其提出执行担保的条件再"优惠"也不能接受。申请执行人在设法摸清被执行人执行担保目的的同时,还应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形势、资信状况、生产状况等情况,以便作出综合判断。倘若延缓执行可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同时也便于执行标的全面实现,也可考虑同意其执行担保。

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重点应审查担保财产的归属﹣﹣被执行人对担保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如果担保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也不享有处分权,则不应同意执行担保。有时担保财产虽然为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不享有处分权,如担保财产已被设置抵押,或者属于法律禁止转让、买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应同意执行担保。只有被执行人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设置为执行担保的财产,执行担保才具有价值和意义。

对被执行人提出由第三人出面担保,申请执行人在审查担保书的同时,还应审查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担保主体资格,是否具有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执行担保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适用于我国实体法律规定,即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经审查同意被执行人或者由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人还要看用作担保财产的价值能否足够抵偿执行标的数额,一般用作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大于执行标的价值。

根据司法实践,暂缓执行的期限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合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实际履行情况考虑担保期限。但为了尽早实现执行标的,执行担保的限越短,对申请执行人越有利。在执行担保约定的暂缓执行期届满后,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第三人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用于担保的财产,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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