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怎么处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发布时间:2023-04-05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所谓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法律之所以允许案外人对被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是因为争议标的经过合法的审判(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均应视为合法),进入执行程序后已成为执行标的﹣﹣为了避免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错误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负面效应,而给予案外人一个救济的机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既包括与执行标的有争议的第三人的异议,也包括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异议。对执行标的有争议的第三人的执行,侧重于对执行标的执行,如果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则不予执行,否则不停止执行。而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执行,侧重于该第三人的"态度",且法律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

对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执行的法律基础在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如果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又不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的执行必须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必须由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第三人的申请书,法院无权主动依职权执行;二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等到期债权;五是被执行人不积极向第三人行使债权。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能否申请执行第三人,在于能否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债权未到期,则可以申请法院对该第三人未到期的债权予以财产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申请执行。由于申请执行第三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的范围,因而申请执行第三人的申请时效不受执行时效规定的限制。

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第三人的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发出通知,要求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惯用的逃避执行的"伎俩"是,否认与被执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没有到期,或以不履行到期债务系被执行人的违约行为所致,或者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纠纷"等理由,提出执行异议,拒绝或拖延履行义务。

一般来说,第三人提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纠纷,且纠纷与执行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法院应裁定异议成立。与此相反,第三人对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异议,即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基于其他事实和法律关系,则异议不能成立。如果第三人的异议仅仅只是数目上的异议,异议也不能成立,法院可对无异议的债务先予执行。如果第三人提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法院查实后可裁定中止执行,待有执行能力后再予以执行。在法院裁定异议不能成立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就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与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相比,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主张比较容易实现。第三人只要举证证明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或被执行人在法律强制力下履行义务,将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异议就可成立。根据执行实践经验,对作为案外人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应注意把握下列几点:

1、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由于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并以此阻止执行。这就决定了案外人只能在案件开始执行后,执行结束之前提出异议。因为在执行之前,据以执行的根据即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或尚未确定,执行标的是什么无从谈起,案外人自然无异议可提。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对争议标的持有异议,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也不存在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而法院在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结束后,执行标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案外人的异议已随着执行标的性质的变化而转化为民事争议,案外人此时再对已执行完毕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已无实际意义,只能以提起新的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在一车辆买卖案件中,买受人因不能一次性支付购车款,遂在购车后与出卖人签订车辆抵押协议,并在车辆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约定以购置的车辆作为偿付购车款的抵押担保。后买受人因另一经济纠纷被法院判决败诉。由于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买受人的汽车。在执行过程中,出卖人提出异议,称该汽车已抵押给自己,无论该汽车的所有权怎样转移,自己都具有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对出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遂中止对该汽车的执行。在本案中,如果出卖人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及时对执行车辆提出异议,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后,出卖人便不能再以法院执行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回转。

2、执行异议的理由必须明确具体。由于法院的执行具有强制力,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理由必须明确、具体。如果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因他人的过错而面临被执行,就必须提出被面临执行的财产中哪些财产属于自己所有,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律强制力下履行义务将涉及、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提出如何涉及、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涉及、损害自己的哪些合法权益,强制执行会带来哪些后果等。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明确、不具体为由,请求裁定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时必须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必须围绕执行标的,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仅限于口头上的理由,无异于"纸上谈兵",案外人必须围绕执行标的拿出"真凭实据",即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或者被执行人在法律强制力下履行义务的行为将涉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据。一般来说,案外人如果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提供诸如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车证以及能够证明标的物属于自己所有的人证、物证、书证等。案外人如果是对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提出异议,则应提供房屋出租协议、抵押担保合同等能够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如法院执行某企业库房内的一批机电产品,案外人提出机电产品属于自己所有,只是暂时存放于该企业库房内,并提供了购置该批机电产品的发票和仓储保管协议,法院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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