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如何对申请执行进行抗辩

发布时间:2023-04-05

1、执行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执行申请,尤其应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正式、完整的法律文件。

2、申请执行时效是否超期。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或1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之外提出执行申请的,则应提出执行中止等法定执行时效中断的证据,论证执行时效并非超期。

3、执行根据是否正确。赖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且不存在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若认为仲裁裁决执行的根据﹣-所依附的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以及仲裁程序违法等,受理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对此则应提出相反的主张和证据,论证执行根据合法有效。

4、执行范围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否一致。强制执行的数额不可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应举证证明执行的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

5、查封扣押行为是否妥当。查封扣押财产时,执行人员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有权收到有在场人签名的清单。当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查封扣押行为非法时,申请执行人则可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或中途无故退场,或者拒绝接受查封扣押清单。

6、拍卖、变卖财产是否公平合理。拍卖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变卖财产应先由价格鉴定部门合理评价。申请执行人应举证证明拍卖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变卖的财产价格鉴定合理或变卖价格已征得被执行人同意等。

7、执行标的物是否"特定"。执行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执行标的物是特定行为的,必须遵照执行。若未按"特定"要求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原物不存在或不可能按特定行为履行,可折价或按其他行为方式履行为由,抗辩被执行人的异议。

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是否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执行人员在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财产时,应限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部分,且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若被执行人以此为借口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可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在被采取执行措施后有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

9、被执行人寻求其他执行救济途径。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实际、全面履行义务确有困难时,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由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或由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可以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绝与之和解,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和解的期限、条件以及不全面履行的后果等条款。至于被执行人或者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执行人则应审查担保是否安全可行、被执行人是否"另有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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