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讲为什么要执行和解,好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4-05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之所以允许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已经生效、具有强制履行力的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是因为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及其他特定条件的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已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可能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或者义务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履行对于权利人已无实际意义,甚至会给权利人带来"负效应"等。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协商,尤其在"执行难"、"难执行"的现实状况下,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强制执行更有利于将对抗性矛盾转化为非对抗性矛盾,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如何履行的约定,是权利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赋予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放弃。只要这种放弃不违反政策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法律便尊重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不作干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依据。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究竟有哪些好处呢?对于作为权利人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尽管是否与被执行人和解,达成何种和解协议,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但通过强制执行实现自身的权利,往往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且其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够全部实现。与其采用对抗性强制执行的冒险方式,还不如以退为进,以放弃部分权利来实现更大的利益,或者以小的代价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尽管和解的主动权不在自己一边,但没有自己积极的配合,申请执行人也难以顺利实现自身的权利。与其任由强制执行加大执行的经济负担,还不如以和为贵,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执行,力争让申请执行人作出较大的让步,尽量减少应当履行的义务。由此看来,执行和解既可能是申请执行人满足被执行人的要求,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的权利,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内容的相互让步。

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仅仅只是申请执行人,即权利人对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放弃,实质上却是双方当事人从执行案件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出发,对各自整体利益进行综合评断的决断。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只有对案件执行所面临的矛盾、执行的后果乃至执行和解的利弊得失等诸问题作深入的分析评判,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执行和解以及制定恰当的执行和解"底线"。

为了减少、避免不当和解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执行和解的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履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示,申请执行人放弃多少实体权利、被执行人怎样履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正是由于执行和解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才要求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执行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和解。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执行和解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特别授权的人。

2、应权衡执行和解的利弊得失。申请执行人应重点考虑对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放弃,是否会带来既得利益,抑或会造成损失?在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使己方放弃的权利在日后得到补偿?如果不达成和解会带来哪些不利后果,等等。如果对执行标的部分或全部放弃并不妨碍己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和解比不和解可能有更多的"好处",就应主动提出执行和解。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应设法摸清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动机和目的,被执行人一次性或分阶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会使己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受到损害等,如果执行和解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己方的损失,并不危及己方的合法权益,则应考虑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

3、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虽然执行和解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变更,但在对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履行的和解协议中,申请执行人放弃多少权利、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约定等,都应一一载明,以防止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发生歧义。

4、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放弃和处分,但这种"放弃"和"处分"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也属无效和解。同样,如果执行和解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和解协议也无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记人笔录,视为结束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若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便随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履行而不再履行,法院也不再据以强制执行。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防延误了法定执行期限。恢复执行后,延迟履行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日计算,而不应从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日计算,但应扣除义务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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