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专属管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3.常见问题。
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项下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