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特殊管辖

发布时间:2023-04-04

(三)其他特殊管辖

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3.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5.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6.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外,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2)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3)涉及专利、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

7.仲裁纠纷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3)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4)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注意事项: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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