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等内容。
1.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2.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是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监护人住所地或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2)几类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①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标准如下: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②保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确认标准如下: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③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侵权纠纷管辖标准如下: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