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辖 北京建築律師

发布时间:2023-04-04

二、管辖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第二百零三条等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工作内容】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受理分工的问题,并且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的﹣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等。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明确如下标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第二条]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一条、第二条]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2."下交上":对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3."上交下":上级法院审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2)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4.级别管辖异议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处理级别管辖异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一条)。

(2)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二条)。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第三条)。

(4)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第五条)。

(5)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六条)。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等内容。

1.一般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

2.特殊地域管辖。

(1)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坚持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是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监护人住所地或侵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是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八是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

(2)几类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①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标准如下: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②保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确认标准如下: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③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侵权纠纷管辖标准如下: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三)其他特殊管辖

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3.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5.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6.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以外,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2)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3)涉及专利、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事项: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

7.仲裁纠纷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3)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4)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注意事项: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或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的,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

(四)专属管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3.常见问题。

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仅适用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项下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五)协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协议管辖的处理。

(1)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起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只有当实际居住的地方符合"经常居住地"要件时,该实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否则仍应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5)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2.常见问题。

(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凡与诉讼当事人、涉诉合同或行为有直接联系的货物发运地、中转地、报关报检地、交货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转账付款地、担保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地点,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了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约定由具体的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以约定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3)协议管辖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如何适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了协议管辖的约定,因该合同所产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均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与级别管辖冲突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不因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而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管辖无效。

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只约定了管辖法院,虽然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但结合当事人的约定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将能够确定的管辖法院视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六)共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应诉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应诉管辖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管辖,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或者已向人民法院进行了口头答辩;应诉管辖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2.对不符合应诉管辖的处理。

(1)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既进行答辩,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按期应诉答辩,但当事人就案件是否属于受理案件法院管辖等程序性事项发表答辩意见的,应当认定其已事实上通过答辩形式提出了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但人民法院发现案件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的,应当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4)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八)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法院的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受诉的法院均应作出裁定。管辖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2.受诉法院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和其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注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加以审查的管辖,应仅限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问题,对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之外的管辖权问题,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62页]

3.被告超出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查。

4.常见问题。

(1)当事人何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要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审查。

(2)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申请或者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在案外人与当事人一方存在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条款或者应属专属管辖范围时,案外人可以对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行为提出异议,坚持管辖利益。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应通知该案外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管辖权异议如何收费?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每件预交受理费80元;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将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部分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15〕102号)]

(4)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是否计入审限?

处理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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