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3-04-04

六、执行异议之诉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审查和办理。

(一)管辖、受理与程序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

注意事项:上述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事由外,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问题。

2.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由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9页]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四条第二款]

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提起条件。除符合一般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2.当事人列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3.立案受理后的程序效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注意事项: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及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4.处理情形。(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5.判决效力。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注意事项:应当注意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发现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提起条件。除符合一般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2.当事人列置。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

3.处理情形。(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

4.判决效力。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常见问题】

(一)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故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主张案外人异议不成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属产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如何处理?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停止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对执行标的物许可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未同时提出确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在裁判主文中予以宣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依法予以释明。

(三)执行标的物存在多个查封行为,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案外人只能针对首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裁定驳回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四)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如何将三者加以明确区分?

1.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三者都有对案外人进行救济的功能,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并不以否定生效裁判为目的。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都是生效裁判文书,均以否定生效裁判为诉讼目的。另外,从能否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角度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通过延续原审诉讼程序,能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仅是撤销原审裁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要通过另行诉讼等方式解决,解决纠纷并不彻底。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是排除对特标的物的执行,原本也不具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允许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以一并请求确认对的物享有特定权利。在后一情况下,执行异议之诉也具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功能。

2.关于提出主体。能够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是本应参加但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情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审当事人讼争的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除了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外,还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和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以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为前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其可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可以涵盖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因此,明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范围,对于确定哪些"案外人"可以寻求相关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案外人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着手,并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初步判断。一般来说,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初步判断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如果其依据的是债权,则要从严把握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某一债权人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关债权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某一合同,但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使得该合同不能被撤销,此时应允许该债权人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调解书。

3.关于程序衔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执行异议之诉均以执行异议被驳回为前提,此时,案外人可根据是执行标的错误还是执行依据错误等具体情况,决定提起哪一种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部分情况下二者在启动条件上会发生重合。此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程序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不同的处理规则: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使在执行过程中又提出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继续进行,当事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裁定再审的,为避免出现矛盾判决,同时也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原则上应当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由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诉讼请求。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3日)]

(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其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程序。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六)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与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有效衔接?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及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表明其异议不属执行异议之诉解决范围,但可对执行异议裁定申请执行监督。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原执行异议裁定自动失效,案外人、当事人又申请执行监督,要求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的,应不予受理。

3.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4.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告知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5.案外人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所指向的特定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执行裁定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原执行裁定。

【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三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四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七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一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四百二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三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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