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正确区分

发布时间:2023-04-04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案件的正确区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如当事人以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件范围的行政协议纠纷主要类型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行政协议要求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其他行政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亦属于行政诉讼是否受理的裁量范围。

(1)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①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土地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注意事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认;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3.常见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后审理程序应如何处理?尤其是在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的情形下,出现了传统上认为的所谓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此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何者应先行,是否应对民事或行政诉讼中止审理?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登记行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应当按照各自的审查标准完成案件的受理及审理,即民事诉讼对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关于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效力、物权归属的判断;行政诉讼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产权权属争议或原因行为争议并不涉及对登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民事审判权无须应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所以也不存在行政诉讼先行的问题,并不需要中止审理等待对方审理的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2)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已经申请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并被受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请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更正登记,如果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则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权属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申请一并解决,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加以解决。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并被受理,此时如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不应被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3)一方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申请一并确认物权并被受理,另一方另行提起了主张认定原因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该原因行为的民事诉讼,对于该事诉讼是否应予受理?

由于行政诉讼中审理的民事纠纷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诉讼标的上并非同一,故对此应依法受理,但在审理中发现已经存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民事权属争议的,应注意两个诉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中止其中一个诉讼,或者移送合并审理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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