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仲裁与诉讼

发布时间:2023-04-04

(一)关于仲裁与诉讼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仲裁形式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重点要解决好仲裁与诉讼关系及如何衔接的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

(1)实践中涉劳动争议仲裁主管的处理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移送管辖的;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2)常见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而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26条]

2.商事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一般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实践中涉商事仲裁主管问题的一般分类处理。

通常主管问题是因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引起,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一般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如原告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

(2)实践中涉商事仲裁主管问题的特殊分类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3)常见问题。

①常见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效力瑕疵情形有哪些?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②对既约定仲裁条款又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条款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③对仲裁协议约定不准确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至第六条]

④当事人对法院的主管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针对法院的主管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处理。当事人提出主管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起诉,无须另行处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建议以通知形式告知。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实践中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主管的处理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诉讼共同受理的范围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纠纷或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起诉期应从其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2)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否也适用于林地、草牧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述两部法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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