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1.一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以民事纠纷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并不是全案移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对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完全相同,而案件事实从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2.常见问题。

(1)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

(2)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交叉时如何处理?

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

(3)民间借贷当事人涉嫌或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是否影响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列举了类案件不同形的处理原则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

(4)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纠纷交叉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的"骗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就借款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5)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事实同时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实践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鉴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职能与程序,分开审理是基本原则,因此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例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

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例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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