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3-04-03

一、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工作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不必再审查是否在举证期限内。对当事人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受理后,通知其补交诉讼费,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全案当事人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答辩期。对于开庭时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予以准许的,可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

【常见问题】

(一)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

可以合并审理的,予以准许,并可当庭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新的举证期和答辩期,如各方当事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则可继续开庭审理。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庭应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及逾期不补交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笔录。

(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如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常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文书】

举证通知书

xxxx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XXX :

......(写明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你方与 xxx 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届满,本院予以准许。)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院印)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