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证人出庭作证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03

1.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或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应在庭审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询问和对质。

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证人可不出庭情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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