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通知出庭与费用负担

发布时间:2023-04-03

1.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2.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3.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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