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证人出庭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03

【工作内容】

(一)申请审查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3.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二)通知出庭与费用负担

1.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2.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3.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三)证人出庭作证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或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应在庭审中如实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询问和对质。

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证人可不出庭情形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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