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曹敏//鉴定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2

1.本规则是用于规范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

当符合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并拒不交纳鉴定费用时,关于鉴定费用的处理等问题,不能适用本规则。

2.鉴定意见在诉讼法上与其他证据一样,均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需要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81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其他证据并无不同,仍需要经过与其他证据一样的心证过程。

3.鉴定意见具有法定性

无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都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依法作出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法上的鉴定意见。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鉴定机构委托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证据所指的鉴定意见。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采用对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

4.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可能是弱势群体,在鉴定费用居高不下的现实下,他们很可能没有能力预交鉴定费用,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可能导致举证不能,若径行判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将显失公平,需要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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