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

发布时间:2020-06-20

一、 证明当事人方面;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 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1、 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 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五、 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 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

七、承包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可以顺延工期等情形,且在合同约定的办理工期顺延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上述情形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主张工期不能顺延,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未约定工期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定额工期顺延。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