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143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诉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反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按照上述第35条的规定,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依法有权管辖。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3款同时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因此,如果反诉双方当事人就此存在争议,反诉原告还应当举证证明反诉不属于应当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或者反诉专属管辖法院属于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