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关于起诉程序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31

程序审查原则。起诉阶段,相关证据证明对象主要是起诉的程序性事项,因此对于起诉证据的审查应当遵循程序审查的原则,只要起诉证据足以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启动条件(即起诉条件),即可认为起诉人完成了此阶段的举证责任。至于起诉人是否就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证据,则不属于立案阶段证据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对于起诉证据的审查应当主要围绕其能否证明已经满足民事诉讼程序启动条件进行,而不能从实体请求角度对证据充分和必要性进行审理。因此,在实践中要尽量避免"以立代审"情况的出现,即要避免在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时涉及相关实体权利证明事项,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程序性事项范围,从而造成"未审先定"的局面。从这个角度讲,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意味着其所提诉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进行实体审理,但并不意味着其在后续诉讼过程中一定能够得到胜诉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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