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关于起诉适度审查原则

发布时间:2023-03-31

适度审查原则。一方面,如上文所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意味着对于起诉不作任何审查。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法对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但另一方面,这种审查应当遵循适度原则,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又要尽量将滥诉和恶意诉讼挡在门外,从而确保司法资源充分、合理、高效实质地用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为做到适度审查,首先,应当将对起诉证据的审查严格限定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不应当任意扩大起诉人举证证明事项范围其次,人民法院对于起诉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可以相对低于审判中的证据认证标准,只要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从形式上可以达到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标准即可,至于证据是否失权、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等,可以考虑从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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