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起诉用以证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故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一般来讲这属于法官内心判断,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实践中法官主要依靠自身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判断:一是诉讼请求所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二是原告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立案阶段,原告要证明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仅需要提供其与诉讼提出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利害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原告无需举证证明达到确定其所提诉讼请求足以确认和成立的程度。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也仅是对此进行形式审查,而无须对此进行实体审查。例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那其在起诉时即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基础证据(如书面合同、付款协议、付款凭证等),至于其所主张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生效、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存续均非立案审查的范围。又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那其在起诉阶段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否则其所提的起诉因缺乏基础事实关联性而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至于其所提交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所提离婚的诉讼请求则在所不问。一般来讲,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只需要提供形式证据即可,无须达到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当然,因为起诉证据也属于诉讼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也应当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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