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起诉用以证明被告明确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诉被告系明确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也明确,被告是自然人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名称、住所等信息。因此,在起诉阶段,起诉人应当提交被告人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的明确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和住址等,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法人证书等证据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起诉阶段,起诉人提交证据只要证明被告"明确"即可,无需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正确"。原告所诉被告是否"正确"关系到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判断内容,故应当由在后续审判程序中审查确定而不宜在立案条件审查阶段予以审查确定。所谓"明确"是指起诉人所起诉的被告姓名、名称等信息与户籍登记信息或者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至于起诉人主张的被告是否属于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在起诉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则不属于立案审查范围。

关于被告的地址,原告应当提供尽可能准确的被告地址,方便人民法院进行送达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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