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起诉证明案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证据

发布时间:2023-03-3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决定了公民能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财产和人身关系之外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起诉阶段,起诉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

其次,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理论上讲,起诉人已经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名称、住址等,即可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但在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起诉人选择向其中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所提起诉与受诉法院之间存在管辖连接点,如受诉法院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侵害结果发生地、合同履行地等。在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中,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连接点,例如受诉法院所在地系不动产所在地、受诉法院所在地系港口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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