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事务所懂专业律师曹敏//代理词,玉树

发布时间:2023-03-29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你们好:我受徐文的委托,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徐文的诉讼代理人,经过了大量的走访调查,现就本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徐文是本案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1、丰宁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及丰宁县外沟门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均证实,徐文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

2、某某号公证书证明北旺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徐文的最后工程价款结算过程

3、2022青27民终72号判决,驳回了孙广生、张少波的上诉请求,说明了徐文是本案的唯一真正的施工人。

二、本案经过,北旺公司法人代表王胜华与第三人张少波是朋友,于是张少波就帮助舅哥徐文承包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在此过程中,张少波帮着徐文管理工地,徐文的妹妹徐玲(张少波妻子)、哥哥徐春、长子徐晓东等其家庭其他成员都帮助徐文在管理工地,为了减轻北旺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被举报的压力,徐文委托张少波签了承诺书说明农民工工资已支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徐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顺利的完成了所有工程,作为北旺公司理应按时支付所有工程款,但是为了达到不侵吞徐文工程款的目的,违心的提起了多个虚假诉讼,但最后都被玉树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7民终72号的生效判决全面否定,使之阴谋没有得逞。

三、徐文作为实际施工人,为了玉树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有大量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明徐文是实际施工人,并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向贵院依法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原告徐文诉讼代理人:年月日

原告徐文不是重复起诉,因为已经撤诉并且了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详见某某后判决裁定。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 ,因为徐文与北方之间现在也没有进行最后结算权利没有确定,此时效没有开始。另外,北旺的行为完全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徐文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是适格的原告。

第一被告三江源是招标发标的主体;是适格的被告,应当对其在对转包人城建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徐文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43条

第二被告与城建签订了承发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同上。

第三被告城建公司,工程的承包人同时也是与北旺公司转包关系的转包人;应当与北旺对实际施工人徐文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是适格的被告。与司法解释第43条

第四被告北旺公司与城建公司发生转包关系的承包人,是与实际施工人徐文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是事实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向学文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是适格的被告。根据司法解释第43条

第三人孙广生,不是实际施工人。其与北旺公司法人王胜华是朋友,让实际施工人徐文帮助孙广生,看在王胜华的面子上,所以给了孙广生一些钱,孙到玉树来过两趟,没干什么具体的工作,徐文没有授权他到北旺去领取工程款。

后来孙广生主张是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提起虚假诉讼向北旺主张工程款,以达到配合北旺侵吞徐文工程款的目的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孙广生生活上主要依靠王胜华。

第三人张少波不是实际施工人,是北旺公司法人王胜华的朋友,同时也是真正实际施工人徐文的妹夫。是北旺公司与徐文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介绍人。

张少波帮着徐文进行施工管理,领取工程款,协调对外事务,与北望、城建等进行结算事宜。

张少波在北旺与徐文之间形成了很好的协调关系,例如,为了减轻北旺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压力的问题,代表徐文做出了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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