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城建集团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
北京城建集团是发包人,北旺公司是承包人,详见2011.4.23的工程(分包)(红卫路)。北旺提供的证据也证实,城建是甲方,北旺是乙方。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之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北京城建应该对原告徐文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城建集团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向承包人北旺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因为,城建集团没有提交双方符合法律要求的按各个工程量、工程范围等等工程结算书,单凭北旺公司的一个简单的承诺,是不能证明发包人,城建集团已经向承包人,北望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单纯一个承诺书(是串通损害徐文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代表所有的各个分项分部的结算内容。
再次,徐文实际施工人的很多签证变更正在同北旺公司进行协商,那么城建公司怎么能称得上支付完毕呢?北方公司的承诺就说明是虚假的了。
最后,城建集团援引2022青27民终72号生效判决完全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生效判决没有否定徐文的实际施工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北京城建提供的几组证据,不能否认其应向徐文承担在没有支付转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原告徐文的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