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供材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广州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林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深圳xx演艺公司;法人代表:和xx

【案情】2010年1月10日,被告深圳xx演艺公司与原告广州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演艺大厅工程,工程所用钢材由被告甲方提供,其他材料由原告乙方提供。工程价款1000万元,按进度分期进行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提供钢材与设计标准不一致,便向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负责人认为钢材被告提供,无论好坏与承包人无关,让工人继续施工。

2010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屋顶出现很多裂缝和变形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整改,原认为可能是被告提供钢材质量问题造成的,与施工无关,拒绝修复,被告因此拒绝结算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尾款520万元。

审理期间经鉴定,质量问题系钢材质量所致,修复费用186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减少付款的方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钢材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施工企业发现钢材质量问题没有拒绝使用或为向被告提出更换建议,对工程质量问题也有过错责任。

双方应按7:3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过程责任。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是抗辩,应一案处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4.2万元。

【评析】甲供材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应有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施工企业没有履行材料检测义务或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材料,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双方按过程度承担质量责任。

甲方强行将乙方赶出工地,是违法的行为。由于乙方被强行轰出,未进行现场盘点,工程没有进行交接,工程进度节点没有双方确认,乙方施工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施工部分。对甲方发包人是不利的。

甲供材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检验或者检验后发现质量问题后,仍然使用的,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详见建筑法5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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