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x;
【案情】2008年1月6日,原告哈尔滨xx公司将自己的办公大楼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与被告(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人进行投标。后两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中标,并与原告签订了中标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200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1年12月起,发现屋面漏水严重,墙角出现裂缝。原告要求两被告维修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联合投标并共同施工,共同受益,应对共同施工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判决两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共同承担修复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有多种因素造成,既可能有施工单位的原因,也可能也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并且还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材料、构配件单位的原因。
所以在分析工程质量责任时,要客观地把以上各个单位,都要进行分析。如果提起诉讼,尽量要把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列为被告,以便查清事实,确定质量责任问题。但是,各个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1、分析质量责任问题要进行鉴定; 2、分析、处理工程质量混合责任要考虑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