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建筑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奖的约定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0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奖的约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约定工程质量奖的问题,如果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工程质量惩罚的约定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如果约定低于损失可以要求增加;如果约定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约定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视为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即违约赔偿最高为损失的130%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如果不及时进行维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以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否则不能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所以事先履行通知义务是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的标准是执行合同约定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经过修复后合格可以支付工程款,但修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修复后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的承担修复费用。只有符合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无效合同,才能按有效处理支付工程款。因合同无效约定质量标准条款不能使用,所以应按强制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否则无权主张工程款。建设单位对合同无效有过错或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般20%为宜。

【案例】甲供材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原告:广州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深圳xx演艺公司;

【案情】2010年1月10日,被告深圳xx演艺公司与原告广州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演艺大厅工程,工程所用钢材由被告甲方提供,其他材料由原告乙方提供。工程价款1000万元,按进度分期进行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提供钢材与设计标准不一致,便向施工负责人汇报,施工负责人认为钢材被告提供,无论好坏与承包人无关,让工人继续施工。2010年12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屋顶出现很多裂缝和变形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整改,原告认为可能是被告提供钢材质量问题造成的,与施工无关,拒绝修复,被告因此拒绝结算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尾款520万元。审理期间经鉴定,质量问题系钢材质量所致,修复费用186万元。被告要求原告按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减少付款的方式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钢材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施工企业发现钢材质量问题没有拒绝使用或为向被告提出更换建议,对工程质量问题也有过错责任。双方应按7:3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过程责任。被告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是抗辩,应一案处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4.2万元。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