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工程设计与施工串通造成质量责任分担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河北唐山xx机械制造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河北唐山xx设计院

【案情】2009年4月6日,原告河北唐山xx机械制造公司将自己的钢结构厂房的设计、施工通过招投标程序,发包给  被告河北唐山xx设计院、被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其中施工合同是大包,日历工期180天,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施工期间,由于被告河北唐山xx建筑公司疏于管理,质量频频出现问题。为了达到不返工的目的,被告河北唐山xx设计院与被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串通,出具了设计变更,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时,发现钢构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监督部门下达了返工整改通知单。因返工造成原告不能正常投产,损失高达500万元。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500万元的损失。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证明了原告的主张。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设计、施工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损害了原告河北唐山xx机械制造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违法了建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鉴定意见已经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成立。根据过错责任原理,被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原告500元的损失,被告河北唐山xx设计院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设计单位往往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具体形式如下:一,固定价款合同,设计变更降低工程标准;二,可变价款合同,设计变更提高工程标准;三,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认定合格,损害建设单位利益。

《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方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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