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介绍监理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监理单位是否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原告:泉州xx药业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厦门xx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福州xx监理公司;

【案情】2008年8月10日,原告泉州xx药业公司与原告被告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厂房工程,包工包料,工程价款900万元,工程监理公司为福州xx监理公司。施工期间,被告买通监理人员李某,在隐蔽工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工程验收使用不到两年,厂房已出现前提开裂、下沉。

在此期间,监理李某在其他工程受贿入狱,交代了收取被告的贿赂放松监理的情况,后被告及其负责人也因此受到法律追究。原告要求被告维修遭拒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厦门xx建筑工程公司和被告福州xx监理公司共同承担质量维修责任。

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质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隐患系被告隐蔽工程中偷工减料和使用劣质建材所致,修复费用为220万元、鉴定费为3万元,合计223万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履行保修义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公司李某是职务行为,应有监理公司承担李某的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施工企业赔偿原告修复费及鉴定费共计223万元,被告监理 公司与施工单位负连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 甲方监理对检验批验收合格,说明施工过程合格。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其出示的证据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近来有的施工企业和包工头,利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机会,趁机套取工程款,因此广大建设单位应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审查农民工工资的准确性,农民工工资不包括其他直接费,防止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有的监理配合。

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监理也要注意审查。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建设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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