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分清工程质量混合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兰州xx机电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兰州地质勘察所;被告:兰州xx工程设计院;被告:兰州xx建筑工程公司

【案情】2009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兰州齐xx地质勘察所

签订了《地基工程勘察合同书》,约定由xx地质勘察所对原告拟建3幢住宅楼进行地质钻探。后该勘察所出具了《xx住宅楼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每幢拟建住宅楼的基础埋深、持力层承载力标准值和压缩模量提出了建议值。原告依据该勘察报告委托被告兰州xx工程设计院对工程进行设计,该设计院设计完毕后,原告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了被告兰州xx建筑工程公司。2010年3月5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1年2月起,原告先后发现工程有墙体开裂和山墙外倾现象,遂有委托该地质勘察所进行补充勘查,该所出具了勘察报告,但有关土层承载力等指标与其前次测试结果不同。原告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与三个被告多次交涉未果,遂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对工程进行修复和加固,为此支付修复和加固施工费用40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出房屋质量损害赔偿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审理期间,因三被告互相推诿质量责任,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问题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经鉴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1、勘查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勘察报告对地基淤泥土层分布、允许承载力、压缩模量的建议值存在偏差,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2、设计工作也存在明显不足,设计文件差错和设计不当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次要原因;3、施工单位发现淤泥土层分布与勘查报告存在出入及设计文件有差错未及时提出建议,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程鉴定结论,勘查工作失误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故应负主要责任。设计不当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建议,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故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综合三被告造成本案工程质量损害问题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酌定由勘查、设计、施工对原告损失按6:3:1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因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系三被告过错共同作用所致,故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勘查所赔偿原告240万元、设计院赔偿原告120万元、施工队赔偿原告40万元,三被告负连带责任。

【分析】共同侵权可以连带责任,可以共同被告,可以共同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工程合同纠纷只能分别起诉。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发包人只能要求施工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的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果。即使建设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但仍然是擅自使用。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