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建设工程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一质量为由要求原告承包人赔0 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构成独立的诉,按反诉处理或者提起独立的诉。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即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款或者扣除修付费的,属于抗辩。

【案例】某某人民政府与中国水利水电某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

【案情】某某工程局为某某政府建设公路部分路段。施工完成后,某某工程局向某某政府讨要工程款。某某政府在一审抗辩中,指出工程质量有问题,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二审中 某某府再次提出某某工程局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某政府支出材料费、返工费共500多万元。律师意见,某某政府上诉称某某工程局施工的路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进行返修,支出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500多万元。

由于某某政府在一审时未就某某工程局施工路段的工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 二审不能予以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发包人以质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构成独立的诉 ,应当提供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律师的代理意见。

【评析】承包人认为保修费过高的举证责任保修义务是行为义务,行为难以强制履行,承发包双方信用丧失,让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不太合适 ,让发包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保修比较合理。经过通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费过高的举证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如果发包人没有通知承包人,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维修,承包人认为费用过高,由发包人举证证明费用的合理性,或者费用都合理范围。

【案例】江苏某某建筑公司与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江苏某某建筑公司承建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开发公司反诉称,已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过鉴定,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的修复费用400万元。建筑公司主张 自己仅承担保修义务 不应承担全面修复义务。

律师意见,诉讼双方已经失去合作机会 ,建筑公司几次整改没有起色,开发商委托第三人进行全面整改返修,并有建筑公司承担返修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律师意见。

【案例】青海某某建筑公司与青海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9月,青海某某建筑公司与青海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青海某某建筑公司承建青海某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并支付费用200万元。后建筑公司提起工程款诉讼,青海某某公司反诉称要求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费用200万元。律师意见,根据某某工程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是青海某某建筑公司没有按施工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的。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建筑公司已经撤离现场,继续返修不现实 ,返工维修费用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应当支持。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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