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讲解建筑工程房地产质量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0

1.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损失程度存在争议,律师应向当事人建议申请法院或裁决机构提起工程质量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质量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律师要特别向当事人告知,不申请质量鉴定,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关判定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2.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利益冲突审查;工程质量缺陷的鉴定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原因及其责任承担是质量事故鉴定的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鉴定结束后,还应鉴定质量缺陷的整改方案以及费用。律师应特别注意第一、第二阶段的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鉴定。

3.工程质量鉴定的提起鉴定单位的确定、费用的预缴、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以及重新提起鉴定等内容,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之日起算。发包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发包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其他受损害人请求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或保修义务人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原告:北京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万某;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北京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某;

【案情】2009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公司的车间工程打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800万元,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原告应被告要求交付了工程质量保证金30万元。

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要求原告从工程价款中按4%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但原告认为已经交纳了质量保证金,不应在预留质量保修金,而被告则坚持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都要留,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800万元,并退还30万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要求从工程款中扣留4%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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