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发问的救济;在庭审发问中,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随时可能受到被告及其律师的"抗议"、"反对"以及法官的严厉"禁止"。为了扰乱发问人的诉讼思路或者出于其他诉讼目的,被告及其律师甚至会无中生有,故意寻找"借口"阻止、干扰发问人的发问。对此,原告及其律师在熟练运用发问的艺术的同时,还应在发问遇到障碍和阻力的情况下,及时找出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化解、清除"反对"、"禁止"带来的被动和尴尬局面。
一场成功的发问在于发问人与被发问人及相对一方当事人能否建立或保持某种心理默契,但要达到这种默契异常艰难。咄咄逼人的发问和蒙骗被发问人的明显意图,常常被被发问人及相对一方当事人视为"大逆不道",从而引起严重不满的对立情绪。对于法庭和法官来说,则被认为是对法官聪才智的愚弄与嘲笑。在法律要求法庭必须保护被发问人不受无端的攻击、刁难和蒙骗的前提下,法官会更加同情和袒护被发问人﹣﹣并非发问人一个人最聪明。
人们普遍认为,非引导性的发问可以避免相对方的抗议和法官的不满,使发问的流畅性和连续性保持完整统一。但随着社会整体文化素养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被发问人很容易避开实质性的回答。一言以蔽之,非引导性发问效果平平。
应如此,否则就等于拱手交出了发问权。在刚刚发问或者被发问人尚未作答,便立即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反对"、"抗议"时,原告及其律师应立即作出反应:如果发问与案件密切相连,并无刁难、蒙骗之意,就应毫不犹豫地当庭予以反驳,最好抢在法官对"反对"、"抗议"作出评判之前;如果发问过于直率或明显不当,在依法进行反驳之前,应考虑变换发问的内容和方式,重新组织新的发问,以排非除抗议带来的不适干扰。在法官对"反对"、"抗议"作出评判后,原告及其律师则应区分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法官认为"反对"、"抗议"无效,发问人可按原计划继续组织发问;法官认为"反对"、"抗议"有效,除非法官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发问是恰当的,哪怕法官制止发问是错误的,原告及其律师也应遵守法庭秩序,通过改变发问的内容和方式,重新组织新的发问,而不应强词夺理,避免与法官产生对立情绪。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及其律师的"反对"、"抗议"明显是正确的,原告及其律师明知诡辩毫无价值,甚至适得其反,还不如当庭予以认可。尤其在法官对"反对"作出肯定的评判后,原告及其律师应当即作出反应:"我收回发问!"倘若这样,原告及其律师还可以在法庭上给自己塑造一个"知错就改"的良好形象。但在有些场合,被告及其律师出于给被发问人撑腰壮胆,或者为了扰乱原告及其律师的发问思路,故意提出一些技术性的"反对"、"抗议",原告及其律师对此则应立即给予猛烈的批驳与抨击。
引导性发问作为对被发问人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已被人们广为接受。按照引导性发问理论,任何冗长复杂的问题都应化整为零,并且所有的发问都应是引导性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被发问人作出冗长的应答。在被发问人,尤其是被告拒绝回答、提出抗议,或者发问引起法官不满时,原告及其律师应立即改变发问的内容和方式,尽可能将发问的实质问题"隐匿"起来,除此别无他法。但原告及其律师千万不要将引导性发问改换为非引导性发问,尤其在发问受到法官非正常阻挠时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