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性发问;由于被发问人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兴趣禀性各异,在应答中往往表现出种种不同的心理:有的怕被"揪辫子"不敢说,有的怕得罪人不想说,有的怕遭报复不愿说,还有的不知道怎么说,等等。原告及其律师只有根据不同情况,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选择不同的发问方式,才能实现预期的发问目的。
除了直接性发问、间接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外,假设性发问和连续性发问也为实践所广泛采用。假设性发问的特点在于,发问人根据被发问人不同的社会阅历、文化素养和心理状态等,选择不同的发问原则:对于文化层次较高、思维缜密的被发问人,采用谦虚乃至一副似懂非懂的低姿态发问原则;对于文化层次低,故意逃避"问题"的被发问人,采用穷追不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发问原则;对于狡诈奸猾的被发问人,则应"以毒攻毒",采用灵活多变的发问原则﹣﹣并且,所有的发问都应是"假设性"的,发问人在鼓励被发问人"自由"回答中"取我所需"。
被发问人对发问的应答归根结底不外乎两种结果:"是"、"不是"或者"肯定"、"否定",非此即彼。除了直接参与者外,案外人并不知晓案件的事实"真相"。作为案外人的发问人,被动地等待被发问人讲述案件所谓的事实"真相",不外乎坐以待毙,被发问人不可能毫无理由地听任发问人的摆布,充其量只能是"问啥答啥"。为了避免被发问人应答"梗塞",原告及其律师可以将拟发问的问题表述为假设性问题,然后采用低姿态的发问原则,让被发问人自己对发问的应答作出抉择。
在被发问人作出上述回答之后,即使辩护人再发问下去,也收效甚微。因为这种发问本身就带有浓郁的个人主观色彩,没有一个证人在心理上乐意接受这种强硬的、带有明显个人主观倾向的发问。
根据诉讼实践,被发问人往往与案件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其他牵连关系,尤其在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发问人时,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和动机,回答发问时常常会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或者避重就轻,泛泛而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及其律师可以先假设被发问人的回答成立,然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再采用反推的发问方式,迫使被发问人作出合理解释,使其虚假不实的陈述直接暴露于法庭。
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从案件发生到法庭审理一般都要间隔一定时间。在被发问人不能记忆或不能准确回忆案件的情况或者不愿回答发问人的发问等情况下,原告及其律师通过对案情合理的推理和假设,让被发问人对假设性问题进行判断,往往也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发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