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性发问;在所有的发问中,直接性发问的方式最危险,尽管直接性发问具有简短明了、直截了当的优点。直接性发问成功概率低的原因在于,发问人在对被发问人的兴趣、禀性或者案件事实和证据缺乏了解之前,盲目发问常常过早暴露发问的主旨,尤其是试图贪图求快的发问往往"适得其反"。发问方式的选择与发问内容的选择同样重要,必须周到缜密,无可挑剔。任何一种企图临时抱佛脚、靠庭上灵机一动的发问方式以及凭经验发问成功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再优秀的发问人,也可能被狡猾的被发问人玩得"团团转"。
根据庭审实践,直接性发问一般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被发问人性格直爽、心胸豁达,且与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比较清楚,只要求被发问人对发问给予证实或补充性回答;三是被发问人系发问人聘请的证人、鉴定人等,这些人在接受发问时一般都不会改弦更张。
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有的大度,有的小气;有的耿直,有的忧郁;有的风风火火,有的顾虑重重。对于不同的人,原告及其律师应因人而异,选择不同的发问方式,而不应拘泥于某一种或几种固定的形式。对于性格直爽,与案件结果无利害关系的被发问人,可以采取直接性发问;对于有一定地位和身份,担心作假证将败坏自己声誉和形象的被发问人,也可以采用直接性发问。但是,如果被发问人系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证人,或者与相对一方当事人有亲戚、朋友、同学等利害关系,即使被发问人性情再憨厚耿直、心胸再宽广大度,也不宜采用直接性发问的方式。有经验的律师在没有足够把握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选择直接性的发问,即使偶尔采用,也会慎之又慎。
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已比较清楚,无须被发问人作出实质性回答的情况,或者被发问人无论作出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都不碍大局,只要求被发问人对案件事实或证据予以证实或解释的情况,使用直接性发问不仅可以大大节省发问时间,还可以增强庭审发问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