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鉴定人发问查明鉴定过程是否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的内容千姿百态,鉴定人的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过程可能受主、客观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原告及其律师向鉴定人发问应以事先拟好的发问提纲为基础,重点对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逻辑推理是否严密,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意在让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科学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此外,原告及其律师还应注意对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发问。例如,鉴定结论是否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指派或聘请的专业人员作出;
鉴定人员是否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所在单位是否加盖公章;人身伤害医疗学鉴定、精神病鉴定是否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等。如果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案件材料不充分、不可靠,或者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可靠,或者鉴定人不具备该项鉴定的专门知识,或者鉴定设备不完善等,致使鉴定结论存在"缺陷",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原告及其律师就应该及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无论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还是在庭审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以及法庭辩论阶段,只要发现有充足的理由,原告及其律师都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