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对勘验、检查笔录质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9

勘验、检查笔录也是诉讼证据之一。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笔录材料、照片、录像等。尽管勘验、检查笔录是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在案件发生后作出的证据保全记录,可以防止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物品、痕迹、人身创伤、现场等毁损或灭失,因此具有较大的证明价值,但并非所有的勘验、检查笔录都真实可靠。原告及其律师在对勘验、检查笔录进行质证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

第一,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履行必需的手续。如勘验、检查人员是否属于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具备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否符合法定的勘验、检查人数及性别要求(检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勘验、检查人员进行);笔录上是否有参加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等等。

第二,勘验、检查对象是否客观、完整。勘验、检查对象会因时间、空间、气候等环境条件的变化而有所改变,甚至因此影响勘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例如,随着时间的推移,勘验、检查对象的痕迹会逐渐老化或风化,人体创伤会愈合或腐烂,从而大大降低勘验、检查真实性的概率。又如,随着空间、气候条件的变化,被勘验、检查的物品容易被锈蚀、毒变和氧化,继而使勘验、检查对象出现失真、片面和不完整的情况。

第三,勘验、检查方法是否恰当、科学。勘验、检查一般都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如对血液的采集,尤其是现场滴血的采样,必须按严格的操作规程提取、封存,否则就可能影响血液的成分,继而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对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勘验、检查的方法经得起考验。若勘验、检查在程序上不合法,如越权勘验、检查,根据"程序优先"的诉讼原则,即使勘验、检查结果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详细、明确。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而作出的客观记载。如果笔录含糊不清,容易引起歧义,或者存在漏记、错记,或者掺杂勘验、检查人员的感情色彩(如主观想象、臆造等),或者前后文字记录不一,断章取义,都会使勘验、检查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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