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质证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9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价格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等。

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性:一是独立性,即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二是结论性,即鉴定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和现场调查、勘验的事实,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的鉴别和判断;三是范围性,即鉴定结论的结论性意见,仅限于案件事实本身,不应涉及案件的是非评判。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和鉴定结论的特点,对鉴定结论可从五个方面进行"质疑":

第一,鉴定人是否具备合格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主体是否合格,一般可从四个环节进行审查:一是鉴定人是否具备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知识和能力,是否属于职能机关登记注册的人员,是否拥有鉴定所必需的仪器、材料、条件,等等。二是鉴定结论如果系单方当事人委托作出,就应从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质疑。三是鉴定结论是否由鉴定人署名并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四是鉴定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果鉴定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鉴定人必须回避。

第二,鉴定材料是否客观、完整。客观、完整是鉴定结论的生命。如果鉴定结论依据的鉴定材料不是案件事实的全貌,就可能使鉴定结论偏离客观事实。原告及其律师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判断,不仅要审查鉴定材料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材料,鉴定材料是否连续完整、有无断章取义的情况,而且还要审查鉴定材料的收集方法是否科学、恰当,是否同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冲突。

第三,鉴定过程是否合法、科学。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科学分析,并以此提出的判断性意见。对鉴定结论的质证除了查明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外,原告及其律师还应审查鉴定人检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检验、鉴定所依附的材料是否充分、详尽,鉴定人是否履行了鉴定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

第四,鉴定结论是否属判断性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针对有关的案件材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后而提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的范围仅限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结论既不是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直观反映,也不涉及案件的判断性评价。如果鉴定结论直接涉及案件的法律定性抑或是非评断,无异于喧宾夺主,侵犯了法院依据各种证据作出裁判的权利,从而丧失了作为鉴定结论的应有之义。

第五,鉴定结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鉴定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推理到最后作出判断性意见,都依据相关的法律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同的实体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鉴定操作程序,而运用不同的鉴定操作程序获得的结果有时也会有所差异,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与此同时,在对鉴定材料进行分析、推理的过程中,鉴定人适用不同的法律直至适用同一部法律的不同条款,也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适用法律的审查判断,重点应审查鉴定人选择的鉴定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鉴定结论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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