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迹。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易科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和制约,并不依赖言词证据而存在,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根据物证的特点,原告及其律师对物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质疑":
第一,物证是不是原物。"物证必须提交原物。"物证具有不可改变的特性,但也有伪造的可能。如果对手举出的物证是原物,就应审查原物的形状、特征、规格、质量以及原物的来源等,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发现和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随时间、环境等变化而改变,从而失去原物的证明价值。如果物证是原物的复制品或照片,原告及其律师质证时就应注意,物证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原物的一种方法。即使法庭许可相对方举出原物的复制品或照片,也应审查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同,照片是不是原物的真实摄影,否则就不可轻易认诺。
第二,物证是否是合法取得。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在司法实践中,物证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等改变面貌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将标的物中的合理残次品当做物证,或者故意将他人不合格的物品冒充合同标的物,向另一方索赔所谓的损失等。现场物证也可能因风吹日晒、冰霜雨打引起物理、化学反应,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也可能有意、无意的损毁、污染物证......对于诸如此类物证的质证,原告及其律师应当按照物证本身固有的外部特征审查其原始出处,是否被污染、伪造或者更换,取得的手段是否合法等。只有在确认物证系合法取得之后,才能确认其效力。
第三,物证与待证事实是否有联系。由于物证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不具有思想内容,因此应重点审查物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客观联系、能够证明什么、证明的程度如何等。如果物证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该物证与案件就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对物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的审查鉴别,一般通过比较分析、查证检验就可判明。有的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较为隐蔽,凭肉眼很难分辨判断,应及时通过申请进行技术鉴定予以确定。有时还应将物证与同其他证据相结合,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是否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