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证言质证应注意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9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不分年龄大小、地位高低,也不论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举证责任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既可以是证人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转述的。由于证人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证人证言的多样性,其中既有真实的,也有假证、伪证,还有真假混杂的错证、疑证。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及证人证言的特点,原告及其律师对证人证言可从下列六个方面进行"质疑":

第一,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主体资格。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如果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就不具备作证的主体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合格的证人作证主体应在案件发生时和作证时同时具备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二,证人证言的形式是否合法。在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一般由有关人员以调查、询问、言谈笔录的形式收集。对此,原告及其律师应重点审查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是否确切,笔录的制作主体(如调查人)、被制作主体(如被调查人)、记录人是否与证人、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笔录制作主体、被制作主体、在场人等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有时还应审查笔录制作主体是否有引诱性提问抑或"两难"提问,等等。对于由证人书写的证言,一般应重点审查证言是否由证人亲笔书写,是否带有主观猜测、推断的成分,内容是否合乎情理等。

第三,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证人证言的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耳闻目睹的直接感受。这种证人证言一般较为可靠,但也不排除因证人自身素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假证、错证。二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间接感受。如直接看到争议事实发生的甲就是原始证人,甲将自己看到的情况告诉乙,乙就是间接知道争议事实的传来证人。一般来说,中间传来的环节越多,证言越不可靠。如果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经过多个环节,原告及其律师就应一环一环地向前"追",直至找到直接感受案件事实的原始证人的证言。如果不能找到原始证人,就应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符合常规情理,并从中发现矛盾和漏洞。三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受是道听途说的"马路新闻"。对于此类证言,一般可从其缺乏正当合理的来源提出质疑即可。不管何种证人证言,只要来源不可靠,就可加以否定,至少可以削弱其证明力。

第四,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对感受事实的陈述和再现,内容应明确具体,合乎情理,既不模棱两可,也不包含分析或评断的成分。如果证人证言包含主观推测、假设想象、分析评断的内容,原告及其律师就应从证据的客观性上提出质疑。如果证人证言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者对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或者内容违背常理,就应以证据具有不确定性或不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为由提出异议。

第五,证人同被告、案件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证人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证人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往往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作为证人,就可能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证言失真的可能性就大;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案件的代理人,就不能再允许其作为同案的证人;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也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

第六,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必须首先分辨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如果无联系,就可从证据的关联性上提出质疑;如果有联系,就应从证人证言证明的对象、事实以及多份证人证言的异同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单个问题或者单项事实只有一个证人证言的审查,特别是对那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证言的审查,一般较为困难。但如果从证人证言的形成、内容等方面人手,揭露其不可靠、不确实,往往也能从中找出较好的"质疑"理由。对一份证人证言证明多个问题、多项事实的审查,一般应从该证人涉人案件的时间、地点、参与程度等入手,通过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拟证明事实的来源,找出质疑的缝隙和遗漏。对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多个问题、多项事实的审查,则应从各种证言之间的有无冲突和矛盾、所证明的事实与问题是否存在差异、同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等人手,也可发现证人证言不确实的情节。对单一问题或一种事实有多份证人证言的审查,只要各个证人证明的问题或事实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出人和原则性错误,一般来说就较为可信。倘若多个证人所证明的问题或事实"雷同"或完全类似,那么,就应重点审查此类证言的调取方法,调取证言时是否有把知道某一问题或某一种事实的多个证人召集起来统一取证"口径",等等。一旦发现多份证言在逻辑结构、用词造句等方面相近似,就应从证言不可靠、不确实上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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