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证质证应注意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9

书证以文字、图案、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情况,包括各种文件、信函、合同、票据、提单、土地使用证等。由于书证是固定在一定对象上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不论其存在的时间长短,只要该书证没有被污染、毁损、篡改,就

能真实地反映事实,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也正是由于书证通过人的主观意志把一

定的行为或内容固定下来,用以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记载的内容才容易被

纂改、伪造。根据书证的特点,原告及其律师对书证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质疑":

第一,书证是不是原本。书证应当提交原本,如果被告提交的不是原本,应请求法庭责令其依法提交原本。只有在提交原本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节录本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证据材料为复制件,举证人拒不提供原本或原本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书证的复制件,原告及其律师应注意审查复制件的真伪,尤其要及时请求法庭责令举证方提供原本或原本线索,以便进一步核查。

第二,书证的内容是否客观。客观性是一切证据的生命。在庭审质证中,原告及其律师应注意审查书证记载的内容有无被删节、增减、歪曲及篡改等情况。例如,被告赵某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杨某借10万元,并立下借据。被告赵某偿还部分借款时,原告杨某给其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赵某借现金10万元,还欠款9万元整。"原告杨某因催要9万元余款诉诸法律,被告赵某称已还欠款9万元,只欠1万元未还,并当庭举出原告杨某亲笔书写的"证明"。由于证明"还欠款9万元整"中的"还"字系多音字,若读作" huan "音,则可理解被告已还9万元,尚欠原告1万元;若读作" hai "音,则可理解被告已还1万元,尚欠原告9万元。原告杨某聘请的律师认为,被告"歪曲"了"还"字的本意,并当庭予以驳斥:原告杨某9万元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赵某借款10万元这一事实,被告赵某仅仅偿还了1万元;被告赵某的抗辩基于借款10万元属实,但已还9万元,尚有1万元未还;原告杨某写证明的目的,只是证明被告赵某借款多少、还应还多少款的事实。而被告赵某断章取义,故意将证明的下半部分内容同上半部分割裂开来......既然赵某自己承认借款10万元属实,那么原告杨某对于被告赵某欠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担原理,被告赵某应对还款事实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证明已还款9万元,或者对双方有歧义的"还"字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诠释。

第三,书证是否是合法取得。审查书证同审查物证一样,应要审查其来源﹣-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发现和取得,收集和保管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无伪造、调换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等。例如,在一借贷纠纷案中,作为书证的借据内容系一个人的笔迹,借款人的签名却是另一个人的笔迹。对于这份借据,如果查清140 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了借据的书写人以及在什么场合下书写等来龙去脉,就可对借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又如,有的人为了收集有利的证据,将有关证据的内容设计好后让证人"照葫芦画瓢",有的甚至干脆亲自将证据写好后让证人在书证上签名。对于此类证据,原告及其律师只要通过不同的书写手段、习惯和笔迹,顺藤摸瓜,查清其在形式上的不合法之处,就可否定其证明力。

第四,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否被利诱、强制。由于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对书证的审查质证易局限于书证本身,表现为就事论事,"纸上谈兵",使质证流于形式。在审查鉴别书证时,原告及其律师应注重审查书证的形成过程,尤其是制作主体有无被引诱、威胁、强制、欺诈等可能以及书证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等。例如,某建筑公司状告某个体经营户李某债务纠纷一案,被告李某为了推翻原告的"还款协议"公证书,采用吃请、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公证人员出具了撤销原公证书的"书证"。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建筑公司以被告李某举出的撤销原公证书的"书证"的制作主体受到物质利诱为由,提出质疑,最终使法庭未采信该"书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